邢晔律师,2009年毕业于山东大学,学士学位,曾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,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实习,做过山东人民广播电台《周末说法》节目特约律师,淄博电视台某栏目法律顾问,入驻过建行和中行的律师库。当点击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邢晔律师
手机号码:18953371691
邮箱地址:850985224@qq.com
执业证号:13703201510162155
执业律所: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火炬广场E座1601
一、受害者如何请求交通事故赔
(一)起诉时申请才财产保全
由于诉讼过程耗时较长,肇事方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将肇事车辆转移过户,造成“无财产可供执行”的状况,受害者的权益难以保障,因此,在起诉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。
(二)申请先于执行
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,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。
(三)选择管辖法院
被告住所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。而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,所以受害人应当向赔偿标准高的管辖法院起诉。
(四)保存相关证据
证据是诉讼的关键。发生交通事故后,应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,委托律师来代理索赔,可能你的索赔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。
二、受害者进行交通事故索赔应注意:
(一)明确被告
在诉讼中,被告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。如果起诉的被告不对,不仅浪费了时间、人力、财力,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。在被告的确定上,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,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,就直接起诉司机即可。
(二)责任认定
公安交通部门是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定机关,虽然其出具的《交通事故认定书》需要质证,已不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当然依据,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,在诉讼中,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因此,即使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选择私了,当事人也应当尽量收集、保留相关证据,以备必要时申请公安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,明确责任;当事人在拿到事故认定书时,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,如果不服,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。
(三)赔偿依据
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,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。
(四)诉讼时效
《民法通则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,自知道或应该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。伤害明显的,从受伤害之日起算;伤害当时未发现,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,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,又无法定中断或中止事由的,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法律保障。
当然,在实践中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的赔偿是不同的,此时还需要看各方承担的责任是怎样,然后才能做出最后的赔偿。作为受害人要想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合法利益,就需要在索赔过程各个环节小心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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